
上述补充:要大家签一个“具结书”。
一般来说,承租人死亡的,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继续承租,单位主要要求,目的是确定新的承租人以办理相关征收补偿手续。
回复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自管公房单位不愿意接受公房内共同居住人确定的新的承租人(因为公房内只有唯一的一位实际居住户口在内还缴纳租金,从没享有福利公房且他处无房的共同居住人),并因此拒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坚持要其他已享受了福利公房,属他处有房的其他子女与公房内唯一居住的子女一起做为优先承租人,并从中确定出一个人做为新的承租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1.单位这样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吗? 2.优先承租人没享有福利公房的和已享受福利公房的子女都是相同的优先承租权人吗?还是应该有先有后?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若未及时变更,应当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确定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