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宁政发[1998]278号) (四十二)职工已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其住房面积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 平方米),或 购房时间不满两年的,不予换购。一个家庭限定换购一次。职工换购住房按本方案规定购买 新房,原购住房以不低于届时房改成本价享受政策折扣计价,由提供新房的单位购回,按本 方案规定,向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