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必须的,可由街道物管科牵头。
不是必须,那小区的物业公司是由建设单位聘请,谁来对物业的服务进行监督与管理呢?小区收支,公共收益也不公示,谁来监管物业公司?
由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
这问题又回到了起点,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必须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没有成立,哪来的业主委员会来监督物业?!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的服务,但业主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权利,法律并不强制必须成立,但因法律规定的很多关于业主与物业有关的权利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决定等,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利于业主们保护自身权益。在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仍有权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服务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更换。因此,业主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协商,也可以直接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终止物业服务关系,自行选择物业。如果协商不成,作为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在进行诉讼时,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共同进行诉讼,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