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社保等

年初,南京某技校以招聘辅导员的名义,将我们招入。之后说3.26日开始为期九天培训,培训期间没有工资。通过的留下开始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期间没有缴纳社保。后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我们并没有与该学校签订试用合同。其实是这个学校的在编老师,组建了新的中介公司,即某教育有限公司。然后以我们完成招生任务为交换,说安排到上面提到的技校为辅导员。三个月期间,我们不仅替技校招生,还做了其他一些学校,辗转好多地方。签的试用合同,只有对方公司盖章,我们个人签字,并不合法。也没有表明工资和社保。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没有履行承诺或者我们不想再做招生,是否可以讨要回欠的社保?另外试用期前的九天培训期,是否也应该付给我们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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