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问题

我公司自去年年初开始不能正常发放工资。员工陆续被迫离职。三分之二的员工的申诉已经水西门市仲裁院审理。只有去年九月前的第一批申诉员工,在“案件”转到鼓楼法院后,在今年三月份收到欠款。我是上班坚持到去年11月底。今年三月份,去市仲裁申诉并受理的,并经与原单位三方“调解”,有《调解书》载明:在今年五月底返还我17万各种费用。我当时知道单位是付不出的,他们只是拖延时间而已。到了截止日期,我在六月初也已向鼓楼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并已受理)。现在鼓楼法院已受理我们同事约60余人的执行申请。(估计啊,欠我们这些人合计也有近600万)现在一个月过去了,鼓楼法院也没有找我们交流过,的确他们也基本了解我们原单位的情况。现在原单位平时基本没人上班了。按照去年三月份公司领导开会时放的话(我们是环保工程建设单位,现在业主合计欠我们1.2亿多)尽管我们知道这里有很大一块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是收不回来了。 现在想请问律师,在当前这个“尴尬”局面下,我们能不能通过法院,在仲裁认定的“额度”前提下,提出:从公司再次违法行为(承诺期内未清偿欠款)生成之日起,除欠款外,按同期贷款利息补偿我们当事人。 请问,这样措辞可以吗?法院执行局会受理吗? 谢谢你们的理解支持! 南京13814026427老蒋
我要回复 3
3 条记录 1/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