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通知的计算方法,制度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那么,假定安排一位劳动者一个月加班加点总时数为36小时,按8小时/天计,20.83+4.5天(36小时/8=4.5)=25.33天,即安排劳动者一个月内的工作时间控制在25.33个工作日内,方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