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本来就有保密的义务,公司为了防范,在未将保密事项罗列清楚的话,将违约金约定这么高,并不合适。
谢谢您的回复,公司罗列了很多保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保密义务中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执业或服务关系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请问意外是不可控制的,这样包括在内是否合法?保密期:员工入职之日起,至公司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包括员工离职后),仍承担保密义务。这个期限是否太长?法律支持此期限吗?还有此保密协议书签字后还必须按手印吗?谢谢!
您好,其实不用太担心,您只要尽到了基本的保密义务就行,对于获知的商业秘密不对外透露,其他一般性的内容都不属于商业秘密,即便告知他人对公司也不会有影响,该部分的约定不合理,而且违约金的数额也明显过高,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此也要提醒您,如果获知的商业秘密价值巨大的话,一定要尽到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