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

开发商项目一二三四期,所签署的物业合同为一个一级资质物业公司,一期交付已经一年多,物业对小区的服务,几乎没有,大门,24小时任何人可以进出,垃圾可以满地,几天不处理,积雪,物业公司只扫自己门口一条进出路。一期收房时,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没有设施设备交接验收记录,致使责任不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这一年多,业主跟物业公司的矛盾不断,年三十晚上吵架,大年初一打架,110报警等恶性事件不断。现在二期交付,想以二期公共设施设备没有开发商、物业无交接为理由不收房,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不交物业费。业主将以开发商与物业没有设施设备验收交接理由拒绝收房,是否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在一期服务不达标,二期以不安抗辩拒绝这样的物业公司进驻二期,不缴纳物业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必须先交物业费才可以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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