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目前仍然有效,其中的相关条款可以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这条规定的前提不会是工伤吧?包工头经常安排加班,年底结算工资时又不承认加班费,只有鉴定出跟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才能拿回加班费
不一定是要工伤,你可以先依据这个规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凭借劳动关系确认加班费的支付
我以此条申请过一次,但劳动仲裁委拿出一本文件,好像是内部参考,说是这条现在不支持了,我以为废止了,事后我在网上始终查询不到仲裁委给我看的东西,而且我提供的短信记录也不能作为证据
这个规定没有废止,但是各地仲裁委的裁判结果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