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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现在这条规定还能作为鉴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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