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公司跑路
老王经一小伙发的传单,在一有南京办公地址的某外地在南京分公司投资5万元,一个2万元,一个3万元,分别签的借款合同。均为半年期,利息是年利率24%,另,办手续时,每万元直接少交1000元作为奖励。收到过两个月的利息。后公司跑路,办公地易主,联系方式销号。老王虽发现时就报警,但警方要求老王找或等其同一款受害者都来备案后处理,或直接去法院起诉。半年合同期早已过去,老王找到了几个同款的人,但既不能满足警方要求的合计款额数量,也不能满足警方所说的合计人头数量。如果老王起诉,老王所得5000元奖励要不要退还?合同内利息如何计算?合同溢期的利息是否可以主张?如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