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是情理,但是要看具体案件类型、以及复杂程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就成了一句空话了。去年6月两名无民事责任的小孩在上课时间嬉闹,伤到点眼角膜,也没住院,做了各项检查,总共才花了1600.00元,第三天包括周未两天就上学了,伤者父母开口就要4万,调解无果,诉讼法院,要求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所为的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要13000.00多,本人查遍了所有的法律书,也没看到那一条付合她所要的费用,庭前却说伤者为大,我无法理解!请指教该怎样面对!今后怎样面对自已的小孩?
说伤者为大的是法官么?那不合适。
庭前调解法官说的,校方律师与我本该同一立场,却帮着原告讲话,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没有住院没有伤情签定,几项费用律师都知道不成立,但校方律师都认可,只是提出误工费与护理费合并,共计八千多的费用,又讲校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把大部分费用都摊在我头上,自己做好人,调解最终失败。如果正式开庭,三方认可的费用能作废重新认定吗?
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形式的材料的话,可以重新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