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旷工为由要开除我

律师,您好!我因2017年12月31号和18年元旦这两天家中有事,于2017年12月30号向单位领导口头请假两天。单位没批,我休息了。过后过了好几天我才去上班。现单位以旷工为由要将我开除,请问单位的做法合理合法吗?我可不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另外还有个事:我在2017年的六月份时因摔伤了脚,请了一月余的病假。脚伤愈后去上班,单位没给我一分钱的病假工资,请问这种情况单位属于违法吗?就此事我现在还能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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