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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单位违法解除我们18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单位在给我们18位员工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理由是我们18位员工:严重上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 这份证明是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请问,单位开据的这份诬点证明我该怎么维权。 要求回复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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