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若男方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男女双方,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则首付款应视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男女双方按照共同还贷情况共有房产剩余价值。男女双方可达成协议书,约定双方对房屋产权的共有比例。该协议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女方处分该房产,第三人依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男方只能向女方主张债权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