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建议跟承办法官沟通,如果无中止执行的事由的话,法院应该执行
局长都找了没用。
对方起诉的事由是什么
我根以上不一样,但是要申请直行有问、题吗,法院一申二申都是对方的错,怎么能把房子拿回来,霸占我房以有半年以上,怎么长时间,房钱能不能要回,现在是以法律社会,以上我不想告他,他叫告,然后他在告我,拖我的间,以有半年多,我的房钱,还要到吗,谢谢律师。
应继续主张案件执行,另案是另外法律关系不影响案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