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根据您所述内容分析,在您父亲去世之前,所建的这套房子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也是属于您父亲的(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您父亲去世时,其他财产除外,您奶奶、您母亲、您父亲的子女(按只有您一人算)按照法定继承平分。随后您母亲去世,您继承您母亲所有的财产,包括您母亲从您父亲处继承的份额。按照现在的情况,这套房产的继承人包括您和您的奶奶。如果您奶奶想放弃继承,建议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以上意见供参考。
我和奶奶去市公证处咨询过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公证处人员说房产证还是旧的房产证(奶奶和她4个女儿和3个儿子的名字),因之前奶奶和她4个女儿已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平均分给她3个儿子建新房。需要先去不动产局办理过户后,领取了新的房产证后,奶奶才可以在公证处写《放弃继承公证》,请问一定要这样做吗?因为当时建设局批准拆除重建的是三栋,层数不超过三层,父亲那栋当时违建加高了两层,暂时无法办理新证。请问公证处所说的做法是否是办理公证处公证的唯一方法?奶奶自书写或者打印一份《放弃继承书》签名印手指印,是否有法律效应?
老人自己写的并按手印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但考虑到老人子女较多,且老人年纪问题,做公证是最保险的。如果公证处不能办理,可以考虑请奶奶所在村委或社区的工作人员做见证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