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荆澜德律师行刘冲伟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南京市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的情形包括: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以上回复仅代表个人意见!谢谢! 如需详细咨询,可在后台申请“免费一对一”指定专人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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