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明确具体案件情况。
我16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去启动市宝顺汽车修理服务中心修理,口头协商由对方修理,使用原厂配件,修理费由宝顺修理厂向保险公司追偿,该修理厂将我车交给裕玲汽修服务中心修理。修理使用的是副厂配件。修理结束后,我签了授权书给修理厂,维修费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修理厂,同时签了一份授权书,由修理厂律师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追偿。最后,保险公司赔偿47000多元,达成和解。评估公司评估修理费为75000元,而修理厂出具的发票为90000多元。现修理厂起诉我追偿。一审判决我支付修理费用,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一份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调解协议以及一份发票形成证据链,并没有别的证据,认为75000的价格合理。当时和保险公司法院和解的律师也是修理厂找的律师。修理厂一审没有提供维修清单仅有发票,法院认为一份维修协议,协议中有一条,维修费用以评估报告为准。现我调取当时证据,发现对方提供发票,清单,当时协议书复印件均为伪造的(复印件上面的签字笔迹与本人相似,但不是本人签字),二审后我找到了当时非该修理厂的修理图片,当时对话录音,明确表示要求原厂配件,录音中显示对方用的副厂配件且很多并没有安装。未更换的配件,使用的是旧的配件,依然在车上。后查看该修理厂为三类修理厂,根本没有修理我车的资质。这一系列虚假证据,法院还会采信吗。
如你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