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买卖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其次,与主家签订的合同是指和第一手卖家签订的话,是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加价的,但是能否主张具体根据合同所确定的内容;再者,与主家签订的合同是指和第二家卖家签订的话,第一手卖家是没有权利要求加价,具体还要根据你书面内容进行了解。
是拆迁安置放,我和第一卖家,第二卖家都签了合同,钱是给第二卖家的,现在过户要找第一卖家,对方要加钱,这样合理吗?打官司能赢吗?
联系第二个卖家,过户的责任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按照常理应由第二个卖家负责,第一个卖家要求加钱不合理,具体能否打赢,由庭审情况和事实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