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将你的问题具体列明,何谓上诉延迟了履行义务??
一审判决书中载明的被告自称愿意履行的义务,也是判决中主要载明的义务,是明确的基本后合同义务——归还物。被告依然上诉,并未对此项判决提出不服,就其不服一审判决的某一项上诉也并未提供任何新证据,不服理由也仅是此判“没有法律依据”(呵呵)。大概就这个事,被告行使上诉权实为拖时间延迟判决生效、对抗履行后合同义务,因为就此他没有不服的部分判决义务他也可以暂时不用履行了,他肯定认为这样做是没有风险的吧。 具体说,到期你无理不还,一审自己说有意愿还,判决也要你还,你还上诉但对要还本身没有异议,可你就是借着行使上诉权而拖延归还。因为有起码的法律规范支持、有一审成文的判决支持(虽然现在因上诉而没有生效)我预估了归还时间,并在一审判决后对方上诉前预租了案涉标的,但没想到对方行使上诉权并安排第三人消失,使得案件需要公告送达,二审开庭时间大大延迟。我的预租合同不能及时实现,我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肯定二审结果至少是维持原判,不会为上诉人多争取到什么利义,那么我这个在上诉中面临的预租合同被迫违约的损失,可以要求被告即上诉人承担么?他不滥诉、或者诉归诉但认可的部分照样履行就不会妨碍我的处分权的行使呀,也不会有要我来承担给付善意他人预租合同违约金的事。
上诉是对方的权利,另外可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
这个赔偿主张在何时提出合适?二审中还是二审结束生效后?
二审不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情,如果非要增加或者变更,将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