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与乙处先后跑掉是同一法律性质行为吗?

某人在甲地注册了一家融资公司,并在当地租场所办公。搞了一年多,丢下该还或付的钱的人们不还不付,公司场所易人了,自己也让人找不到了。后来,他换了地区了,他到乙地了。在乙地,他利用原有的在甲地的工商注册登记再来吸金。搞了半年左右,又丢下一堆客户,说没钱付账又跑了。电话打不通,人更见不到。在法律法规上,这个公司在甲地的走掉与在乙地的丢下客户的再跑掉,是同属于一种性质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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