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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 徐博洋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严耀帮律师事务所徐博洋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南京市关于拆迁的相关法规规定,拆迁执行公有出租住房,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即产权人),90%支付给承租人(即你方),租赁关系终止。如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委托评估一次,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以上分析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