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如你所述,目前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好,一有限公司2015年9月份成立,有法人,股东三人,注册资金5000万,全部认缴期在2068年,公司以债权转让形式收取不特定人群资金,现在已经欠债权人几千万不归还 部分债权人以民事诉讼形式维权。请问律师,该公司自成立未履行过出资,按企业管理登记相关:需要有活动经营资金的条款,否则不具备法人资格。该公司是零资产,对这种公司,诉讼人以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要求股东加速出资,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吗可以吗?
可以要求股东缴纳认缴的金额,如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当初债权转让,债权人打款的pos机抬头是公司名称,诉讼后到银行查资金流水,发现收款人是公司股东个人银行账户
先起诉公司要求返款,至执行阶段,因公司无偿还能力,再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返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