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法律关系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该如何确认
南京泉都橡胶厂(以下称泉都)是南京橡胶三厂(以下称橡三)1997年更名为南京三鸽橡胶厂(以下称三鸽)有上级批文。三鸽厂又被南京橡塑机械厂有限公司收购(以下称橡机厂)橡三更名三鸽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未变,即没与橡三终止合同,也末与三鸽厂签定劳动合同,也就成了两个厂名一个行政班子,三鸽厂的所有资产均是橡三的。但橡三没有办理注销登记。2005年橡机收购了三鸽,承诺承担三鸽厂所有债权,债务,含三鸽厂的员工。现泉都厂的债权人将橡塑厂作为被告,要求橡塑厂偿还泉都厂的债务,橡塑厂辨称,橡三与三鸽没有关系,我承诺承担三鸽厂的债权,债务,并提供了一份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三鸽厂于1997年核准成立,于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更名批文,及三鸽厂将泉都厂对外租赁的合同,但法院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理由是经工商资料查明,橡三厂是1991年核准成立,2004年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而三鸽厂是1997年3月核准成立,目前显示为正常营业。我想资询的是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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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徐欢
2017-09-12
2楼
陈述的不是很清楚,法律关系有些混乱。但是法院判决主要还是看原告的举证情况。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徐欢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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