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诉损害

初审被告败诉,被告人上诉,但并未提供新证,上诉理由也很“无理”(拖时间)。作为原告也即被上诉人可否对因对方滥诉恶诉、故意拖延、错误诉讼等所造成的超出原审判决标的的新的损害提出自己主张?此主张要在二审中提?还是终审后在执行中提?或者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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