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注销前需要处理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等事宜。已经经法院判决的伤残抚恤金,应认为是企业的已知债务,需要妥善处理才能注销。
是这样的:96年在镇办企业上班时造成工伤,99年因企业改制诉之法院,2000年法院判决:①每月280伤残抚恤金②每3年更换一次假肢费用报销。③镇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在企业面临注销,找企业,企业拿出改制时跟镇政府工伤由政府承担的协议。找政府,政府说这钱是由企业出,现在企业都不生产了,政府出这个钱总要有个出处。听了两者讲得都在理,找法院要求变更280的伤残抚恤金,法院说这得镇政府同意,转了一圈也不知该怎么办?特请好心律师支招,感谢!
自2017年1月至今,连280元每月的伤残抚恤金都没兑现了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建议您与承担连带责任的政府协商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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