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南京市关于产假的规定为,2017年南京市产假相关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即:江苏女方正常产假为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那有关孕期病假呢?有没有期限规定?包括病假期间工资支付、社保公积金缴纳方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1、病假(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医疗期); 2、超出医疗期部分的非医疗期,按事假处理——无工资,但社保仍正常交纳,个人负责个人部分,公司负责公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