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如果多次沟通,不按装修时间,并打扫到休息,应该向什么部门维权?
你好,可以向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