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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肖正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无名游客
两个人还没有结婚,在结婚前出现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肖正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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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丈夫在部队分的福利房是否是夫妻俩共同财产,前面我们自己家里还交了20万,现在丈夫要离婚,还有一个未成年孩子。谢谢,期待您的回答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 刘晓明
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