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39条讲的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损失严重等。 另外,您是孕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谢谢律师的解答。我从来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那我是受法律的保护的,我可以跟公司正面说明自己的现状了。
不用客气,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