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从你的表述看赔款应该是从13年1月到14年10月,第一份协议约定你的赔款是13年1月到5月,第二份协议是双方平分,那第二份相对于第一份来讲约定的赔款已经明显提高,是对你有利,对于合同约定应当结合整个合同的签订情况来探究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两份协议均是双方一致同意的,只要法律未明确做出禁止规定,权利人是可以任意处分个人权利的。在你做出第一份协议的约定时,已经将自己获得赔款的权利让与对方。第二份协议对方又归还部分已属于对方获得赔偿的权利给你,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谢谢律师的回复,现在我准备接受乙方 提出的要求,以了此事,为当初的大意买单,第二份协议是这样写的,开头是甲,乙双方在13年1 0月6日签订了……,总价80万(实际仅付了3 0万协议中没写),第二项这样写的,因开发商延迟交房赔给甲方的违约金,为甲乙方平分,我理解是从签合同之日计算,不知道乙方怎么能要求包括签合同前的9个月一起计算,请问律师不管从字面上我的理解错吗?而且上面也没有写总违約金,现在回想起来,在二份协议签订过程中,房屋买卖中介沒有起到中介,与乙方一起套我,后来我找过几次中介,希望与乙方调解一下,每次都跟我这么说,按合同办,你是有行为能力的人,起了很不光彩的一面 •
第二项:因开发商延迟交房赔给甲方的违约金,为甲乙方平分。没有其他向左的约定,一般理解为开发商支付的总数,你们平分。
谢谢戴律师的回复,还有一点不明白,在第一份协议中,乙方怎么能主张我与乙方签合同之前的那段时间的权利呢?到今天我还不通,相当于在你还沒明白前,就象连蒙带抢,不相当于现在社会上P2P骗子一样,受害方难道一点权利也不能主张,为什么我不能主张在签合同之前的那段时间的权利,谢谢律师给我指点一下,
合同的解释除非有特殊约定外,是根据字面理解的,从目前的字面看合同中并没约定甲乙双方平分的违约金的期间,因此应该是所有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