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乙方能享受这样的权利吗?

在11年4月我与开发商签了份商品房卖买合同,总价68万,12年12月底交房,结果开发商违约,到14年10月才交房,在13年1月还清银行贷款。在13年10月6曰通过中介我与乙方签了份二手房卖买合同,总价80万,约定先付30万,剩下的拿房后再付,所以在10月15曰乙方付了30万,还签了份补充协议,当时不知怎么会事我也签了,醒了后发现是个圈套,内容是如开发商赔违约金,从13年6月以后都属乙方,我这享受13年1-5月,真是无知,现在觉得其中介方有问题,请问律师乙方有这样的权利吗?合同之前我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事情一直到15年6月我可以办理一手房产证后再过户给乙方,期间乙方要我去诉讼开发商违约金,说钱弄回来一人一半,起先我不想去做,后来在乙方再三要求下,我去起诉了开发商,花了许多精力物力,一直到16年才拿到了大部分钱,再说在15年7月与乙方过户时又签了第二份补充协议,又给套进去了,内容是因开发商违约赔的违约金,甲乙平分,我要请教律师的是,乙方要求从13年1月到14年10月的总数的一半,我认为应该从与乙方签合同后30万付款的日期算起,请律师给我指点,我的理解对吗?乙方要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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