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警大队对事故车辆进行拖车并扣押,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不能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和保管费。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