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老板一个月满离职之后,说我没有交接,然后说我保存的账单有丢失,以此扣工资,有没有依据?
是否确实存在老板所说的过错?如果确实因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害,则应当根据员工手册进行赔偿。
可是人已经走了他想怎么说都行啊,事实并没有,但是有什么证据呢
您好,如此事正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向仲裁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扣减您工资的合法依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