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
黄X 男 59岁 工龄35年 事业单位(下简称:局)
九十年代承包局办新注册的三产(下简称:公司)。运作形式:
● 个人工资、福利自给,并上交管理费;(实际运作中还承担了数年厅离退休老干部的部分福利费)
● 公司场地和办公环境自筹自负,(内容:包括局外选址,场地租赁及装潢、改造等建设费、办公设备配置费、属地社会管理费,包括:工商、质监、物价、税务、公安和地方治安、市容、甚至教育摊派等各项费用)。年终回局里述职;
● 配给2名局里在编的在职人员,并返还相关工资、福利…等费用;
● 证、照、公章、印鉴、财务…由局里管理。
多年后,局里科室调整,增设综合经营科,黄兼任科长,办公地点仍在局外的公司,
同时,继续担任公司负责人,财务、经济关系同前,人员工资福利自给+自筹场地及相关费用+上缴管理费。
期间,形势变化,清理省直机关三产,公司的社会项目逐渐减少至基本不介入,本系统相关项目仍维护、运行。运行中,被要求加倍上交管理费(承包金)、加担子的争议,当事人一度消极。职称至今为中级,但仍尽职尽责、继续维持项目的运行②。 因:对增加管理费的个人主张没有明确回复;本系统项目应收资金较长时间不能达账,…等,公司资金及个人生活费均捉襟见肘③,名义上的承包,至此已成为个人自谋生路的、实际上的留职停薪状态。于局里,各项应收款合计100多万,无一笔应付款(不包括数十万的固定资产、库存商品…),足够支付数十年的个人“留职停薪”管理费④。为接洽项目、及个人的生活费用,黄经常不在南京。后有听说接任的局领导依据考勤内容对黄做辞退处理(201?年),个人未见书面信息,并,无任何形式上的报告和签字。个人认识:改革探索、创业创新中出现的问题,⑴经济上的责任由个人承担:尚能理解,⑵行政上的责任完全由个人承担:有悖实情⑤,黄人事档案现在局里。比照相关规定,并无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要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文号:人调发【1992】18号)。
主张:个人要求按事业单位退休办理,而非社会自由职业参保办理退休 特此求教,妥否?
-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鲁军
2017-05-24
2楼
您的情况过于复杂,建议与南京律师团联系安排律师电话联系或面谈咨询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鲁军
2017-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