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坚持在程序上是否有些不妥

一起借贷纠纷案,一审简易程序,开庭后,进行了法庭调查,质证,辦论,问双方是否愿调解,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最后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提出上诉,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二审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原法院改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但由原法官但任审判长,开庭后原告书面申请审判长回避,被驱回,申请复议,又被维持原决定,法院这样坚持在程序上是否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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