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计划经济时甲,乙两企业同为一个主管局,甲因自救无望,被定为疆尸企业,乙进行了改制,主管局为了维稳,将甲以负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合同,由乙企业收购,收购合同中明确了甲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人员,资产均归乙企业,以法甲应依法注销,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一直没注销,所以在工商登记显示正常营业,而事实上甲早就不生产,经营。甲企业所有的土地,房产经乙改造后对外出租。现甲企业的债权人要求甲企业归还债务,甲说我说了不算数,债权人找到甲主管局,主管一局说甲的一切资产巳卖给了乙,应由乙承担,诉致法院后,乙拿出甲的工商登记资料说,甲正常在业,乙不应该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事实上甲已没有资产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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