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口跟他妈在一起,上天就想把户口本要去,没有跟他。从他开始上初一都是他一个人生活的,他姑姑只是每个月把钱给他,他姑姑不在南京,在外地,从来不跟这边沟通,连她弟弟死都是无所谓的态度,火化过就放殡仪馆一年,后来殡仪馆搬家,就找了墓地给下葬了,在这期间他姐姐是一下都不问。
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且如果在收养孩子之前就患有精神疾病,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是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太好了,这些她不符合,当时结婚时,她有精神病,老公也有,单位提前就跟他们说结婚可以不准要孩子,是她婆婆强行以她们的名义收养的,哎太害人了,谢谢你的所有回复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刘冲伟律师。因为收养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而在解除收养关系时会存在障碍,建议到民政部门咨询。
好的,谢谢,谢谢你们详细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