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满五年后上市买卖居然要我补缴116万差价?

请问本人2007年拆迁时与已经离婚六年的妻子共分得五套房子,因为我们在同一个宅基地上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约391平方,我分得二套面积为89.88平方的房子,她分得89.88、69、69平方房屋三套。去年之前前妻已经将三套房屋全部卖掉,南京房屋制度改革办公室(俗称二房办)并未要求其补缴什么差价。今年三月我将我名下的二套房产中的一套准备买卖,二房办居然让我要补缴116万元的差价后才会给我出具上市证明,请问这个合理吗?他们是参照什么法律法规收取这个差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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