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满五年后上市买卖居然要我补缴116万差价?
请问本人2007年拆迁时与已经离婚六年的妻子共分得五套房子,因为我们在同一个宅基地上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约391平方,我分得二套面积为89.88平方的房子,她分得89.88、69、69平方房屋三套。去年之前前妻已经将三套房屋全部卖掉,南京房屋制度改革办公室(俗称二房办)并未要求其补缴什么差价。今年三月我将我名下的二套房产中的一套准备买卖,二房办居然让我要补缴116万元的差价后才会给我出具上市证明,请问这个合理吗?他们是参照什么法律法规收取这个差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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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 史晓萍
2017-04-23
2楼
主要看房屋性质,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则按期满出售国家可予以回购或缴纳相应费用后上市销售。
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 史晓萍
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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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
2017-04-23
3楼
感悟
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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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 史晓萍
2017-04-23
4楼
如为划拨用地,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买受人还需在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房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交纳土地出让金。
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 史晓萍
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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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
2017-04-24
5楼
我名下二套房,我只卖一套,请问为什么要缴纳二套房的土地出让金?麻烦问一下,这个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原则是参照哪个规定计算的?
感悟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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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 霍国平
2017-04-24
6楼
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 霍国平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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