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正,(三方并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行为)
BC公司负责人是否是人格混同?
任何交易都有一定背景或其他因素,你仅说三方买卖行为,而未说清背后交易目的.因素,所以无从判断。
同一时间段贵州一公司委托C公司将自己产品售给钢企(C未付货款),C公司串通A公司将已售给钢企的货又通过B公司售给A公司,ABC三公司又签了三方合作协议,购销合同,实际是一物二卖,买空卖空,C公司付A公司部分货款余款用售给钢企货款作为债权转让给A公司,之后C公司法人捲款失踪,A公司将钢企货款以债权转让提走。综上,名为合法买卖实为将贵州一公司等货款通过上述方式合法取走,请问AC二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诈骗。
贵州遵义和广西桂林两生产厂委托C公司将产品售给钢企,C公司未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