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休假期间不计入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的平均工资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休产假不属于劳动者的正常状态的待遇,不能和正常的工资一视同仁。
如果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里包括休假呢,是否可以忽略,再往前推几个月是吗?
如果说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里包括休假(比如1.2.3.4.5月我在上班,6.7.8.9月我休产假,10.11.12我又回到单位上班,正好12月底单位赔偿。)该如何算平均工资呢?麻烦了!!!
您好,把您休产假的月份去掉,往前推十二个月,计算平均工资
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