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您好,占用您宝贵的时间我想咨询下!前几年丈夫一直要同我离婚,我都没有同意!去年8份丈夫称让我同他离婚帮他一个忙,当时就问了什么忙需要用离婚来?再三询问说离完婚后自然会告诉我,称年前会与我复婚,并且不让我和双方父母说,出于对他的信任,当时一根筋没多想,直接就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内容:小孩归女方所抚养,男方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小孩至18岁(至今一分没付),产权归男方所有(他现在一直住在家里),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女方拥有居住权直至自愿离开或嫁人,以上协议都是我丈夫自己拟定,就在去民政局的路上才给我看,让我签字,他说这只是做个样子,没有协议不合适,我当时真的没多想,就签字了!事后年前我与他谈复婚的事被拒绝!一直到现在!没办法只有和丈夫的家人提及此事(现我父母还不知情),都被训我傻、呆!现在为了小孩我想如果能与我复婚便不再提此事,但事实并非我所想,我曾在2010时因生孩子患有中度抑郁症曾住院两个月,至今还在服用抗抑郁的药!请问像我这种可以申请让我当时住院的医院开证明现还是生病期间对于此协议不做数吗?或者有其它的方法可以驳回当时的协议吗?现在心里就是被骗的感觉,况且我当时也真的出于帮他才会签下!对于法律上的东西一概不懂,现在也没人能帮的了我,只能咨询贵律师,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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