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19条第3款指的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请问:借款方在银行做了贷款,用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可以做我们之间的抵押吗?合同中需要连带保证人吗?合同不公证有法律效应吗?谢谢!
抵押权登记的优先。可以约定连带担保人。合同不以公证为成立及有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