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92年单位依据劳动法第75条,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购买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保险合同单位保管,职工退休次月按月领取补充保险,直至死亡。一次性领取个人储蓄保险。有多年工资单凭证。2011年单位和职工购买企业年金,现年金按时发放。单位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履行相关报备程序后,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吋废止。将之前的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纳入企业年金管理,职工退休后就不发放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单位这种行为是否适合,职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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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游客
2017-03-21
2楼
仲裁的裁决是单位沒有提交退保凭证,职工工资单记录的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交保费事实予以确认,职工退休请求发放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沒有法律依据。十五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名游客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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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 蒋骅
2017-03-22
3楼
[值班律师]
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 蒋骅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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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游客
2017-03-22
4楼
救教在目前现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情况下,职工怎样才能维权。感谢您们!
无名游客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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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 蒋骅
2017-03-22
5楼
具体如何维权可当面向律师咨询,因为需要看证据材料。
[值班律师]
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 蒋骅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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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游客
2017-03-23
6楼
无名游客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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