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本人于2002年进入一家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上班,2008年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买了社保,2009年继续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签订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可在2013年4月份单位突然停止了社保缴费,原因是国家政策只允许交到五十周岁,因为我那年己经五十周岁过两月,社保停了,但本人一直在单位工作,过了三十一个月单位告诉本人说社保停错了,在本人的一再要求下单位于2015年12月份又给我交了社保,但中间断了三十一个月的社保一直由自己交着,我只交了养老与医保,本人要求单位补交这断了的三十一个月的社保,单位不肯,只同意将本人交的三十一个月社保以百分之八十补给了本人,本人共收了人民币一万五仟元,算是协议解决了社保中止问题,可单位于2016年12月31日以效业不好一纸书文中止了劳动关系!本人也于2016年12月份失业,本人当时五十三周岁(女),请问本人应该向单位要求赔偿,还是补偿,个体工商户应该买满十五周年才可以领取退休金,本人什么时候才可以退休,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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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戴捷
2017-03-04
2楼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戴捷
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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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游客
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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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游客
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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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肖正
2017-03-05
4楼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肖正
201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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