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工资金包括所有的加班费。
将律师您好: 我合同工资约定以下方式确定: 以计件为考核的计时工资(即将乙方全部计件工资:按乙方基本工资标准折算为计时工资。多余部分记入绩效工资或其它名称的工资项下),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届时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为届时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8。
将律师您好: 单位这样打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晃子,变相克扣职工加班工时工资和延长工作工时工资合法吗?我能要求单位支付星期六,和每天延长工作1小的的加班工资吗? 要求回复,谢谢您。
除去正常的上班时间,超出的部分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