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单位有法律依据纳入劳动合同中吗?

律师您好: 05年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续延至2019年。10年我和单位口头协议另外增加一份工作(休息日去做),另外计件算帐,另外拿钱与合同工资无关。 从15年起单位虽然按约定进行了结算,厂长签过字,但财务一直拖着未将协议工资支付给我。我多次找厂长交涉,厂长说,钱在每月工资中已发放。可是我工资单上没有这笔钱。厂长说,口头协议增加的工作是合同内工作不应另付钱。 请求邦助,(一)单位有什么法律依据把口头协议工作纳入我劳动合同中? (二)单位釆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我每·周加班36小时,延长工作21小时的加班工资和延长工作工资是怎样计算的? 要求回复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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