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患病按照其工作年限享有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但劳动者也应当按规定向公司请病假,医疗期满后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如果在医疗期内病人走了,就拖欠病假工资这一条,公司是否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另外,是否有其他的补助金。病人如何争取这些赔偿和补助,找相关单位还是直接找律师。
可以找当地的人社局进行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