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地下公共车库是方便全体业主使用的,张也该得到合理分配,别人替张签字,物业在没有征得张同意的情况下盖棺定论,物业和前房主的作为法律上认同这种作法吗
他们代表不了,法律不承认。
请问地下公共车库是方便业主的,这是拆迁安置小区,私自替别人签字法律上认同吗?物业凭此盖棺定论有责任吗?
未经张同意,前房主替他代签,物业尽然认同此事,还骗我说是合用,这算诈骗吗
不算。单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