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纠纷

合同中约定的某个条款是这样的,如果因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房屋不能出售,甲方和乙方均不用负违约责任,合同自动解除,甲方退还定金。我想问下,这个出售是双方的还是只指甲方一方,若甲方可以出售,而乙方在明知自己已有两套房产,无法购买甲方房屋而毁约的情况下,又应该怎么办?新政前,是如何规定已有两套房产的人购买第三套房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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